为进一步加强函授、业余教育学员学习成绩考核工作,切实保证学习成绩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考试成绩的真实性,达到培养规格要求,特制定本规定:
函授、业余学员的学习成绩评定,一般采用自学测试或面授测试、平时作业、期末考试三项综合评分方法。其中自学测试或面授测试成绩、作业成绩占一定比例,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。
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。考核按照教学要求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,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,考查一般采取开卷考试、面试、实际操作、提交作业、实践报告、小论文等方式进行。成绩考核既要坚持命题标准,又要照顾成人教育的特点,要严明考试纪律。
试题与考试
第一条 命题要严格坚持标准,试题内容的深度、广度应与全日制同专业相当,应与学期教学计划的要求相一致。
试题由该门课程主讲教师所在的教研室集体研究,同时拟出份量、要求一致的两套试题和标准答案、评分标准。试题命出后,交分管院长审阅后送交继续教育学院。
第二条 命题、印制、分装、保管、领取试卷各个环节,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。继续教育学院和各院负责人要选派作风正派、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管理。
考试的组织管理
第三条 各考点必须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,集中学员进行考试,考试时间不得变更。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、推后、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。
第四条 各考点都应成立考试领导小组,设主考1人,副主考1—2人,负责考试的全面工作。考点在地市函授站的,由函授站站长任主考。每个考场应设2名监考人员。
第五条 考场一般为30人,实行单人、单桌、单行,依学生证号依次排列。考试前一天,主考、副主考应对各考场进行严格检查,对不符合要求,不能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考场,责令采取措施加以改进,否则考场不能使用。
第六条 考试前一天,考点主考、副主考应对监考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,使其熟悉考试纪律,明确监考人员职责,认真做好监考工作。
第七条 考前,继续教育学院派专人检查试卷袋上标明的份数是否与本考点相符,然后由专人保管,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试卷。领送、接收试卷,必须认真负责,发现问题,要及时声明,妥善处理,并逐级上报。
第八条 主考和监考人员进入考区需佩带标志,否则不准进入考场。
第九条 凡参与命题、印卷、分装、保管、领送、接收试卷的有关人员,主考、监考、阅卷、登分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,都应严肃认真,如发现舞弊或玩忽职守者,一经查出,从严处理。
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,主考应将试卷清理核实,检查无误后,填好考场报告单密封、签字、盖章,由巡视人员带回。
第十一条 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,应提前向函授站负责人请假,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时间进行补考,否则,以旷考处理,对旷考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。
监考人员职责
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,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,既要严肃考场纪律,又要关心考生。
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提前进入考场,根据要求安排座位,检查、核对考生座号和学生证号,核实参考、缺考人员,发现证件不符或无证件者令其退出考场,交由主考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处理。认真清理学员带入考场的教材、笔记、字条、夹带等一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。考前10分钟,宣读考试纪律,考前5分钟,当众拆封试卷,检查试卷科目、份数是否与该考场相符,如发现问题,应立即报主考处理。
第十四条 答卷前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将年级、姓名、学号写在试卷指定位置,否则将做缺考处理。
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,不得与考生交谈,不得翻阅考生试卷。考生对印刷和文字不清询问时,应当众答复。考生对试题内容提出质疑,不做解释,可立即汇报给主考,由主考负责联系、处理,然后当众答复。
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监督考生考试,密切注意考场动态,不准聊天、不准吸烟、不准抄题做题、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、不准擅离考场、不准会客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。
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,发现问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。对于违纪考生,要进行及时教育、警告,情节严重者当场撤卷,取消考试资格,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。凡因玩忽职守或舞弊造成考场纪律不严、秩序混乱的,要追究责任,从严处理。
第十八条 考试终了前10分钟,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,到考试结束时间,应提醒考生立即停止答卷。严禁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。
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,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,把每个考生的试卷按页号整理好,并按考号顺序装订密封,缺考的试卷也应一并装订。
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,不以任何方式提醒、暗示考生。
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。考生如有特殊情况(如上厕所)需要离开考场,由监考人员带领往返。
考试纪律
第二十二条 考生凭学生证、身份证提前15分钟入场,对号入座,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,无证件不得入场。
第二十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,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,不准携带书籍、笔记、讲义、夹带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入场。禁止自带草稿纸,已带入的,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。在考场中,考生不准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。
第二十四条 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。考试30分钟后,方可交卷出场,交卷前不得借任何理由离场,如已离场不得再入场。考生交卷以后,要立即离开考场,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、喧哗。
第二十五条 考试只允许用黑色、蓝色钢笔或黑色、蓝色中性笔答卷。铅笔和红笔答卷者不予评阅。答案写在密封线外的无效。
第二十六条 考生答卷前,必须把专业、班级、姓名填在指定的位置,凡姓名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。
第二十七条 考生对试卷印刷或字迹不清有疑问时,可举手询问,对试题内容有质疑,可由监考人员向主考汇报。
第二十八条 考场中凡有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互看答案,经一次警告再犯者,试卷作废,该考生该门试卷以“0”分记。凡属舞弊考生,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,决定其是否参加正常补考。
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考场内以任何方式支持、协助别人舞弊的考生,本人也按违纪处理,该门课程以“0”分记。
第三十条 对于不服从监考指导,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,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,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决定其是否参加正常补考。
第三十一条 考生要尊重和配合考场工作人员工作,一切行动听指挥,严格遵守考试纪律,答题完毕后举手示意,监考教师收卷后,离开考场。考试时间一到,一律停止答卷,退出考场。不听劝告、警告后仍继续答卷者,该试卷以“0”分记。
阅卷与登分
第三十二条 阅卷采取集体评阅方式进行,阅卷要宽严适度,防止错评、漏评。
第三十三条 试卷中如发现有政治性问题,可报继续教育学院处理。
第三十四条 阅卷和试卷复查都应签名。复查时对接近及格线的试卷要特别慎重。
第三十五条 阅卷教师如发现雷同或舞弊试卷,应在试卷第一页醒目处注明,并在相关题目处作标记,然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