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维护函授、业余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,圆满完成教学任务,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合格的人才,特制订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管理和教学考核条例。
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函授、业余教育实现培养目标、保证培养合格人才的基本依据,教师必须认真贯彻,严格实施教学计划,一般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数,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,教师应事先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。
第二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(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、基本技能)实施教学,任何教师都不得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。
第三条 外派教师应按《教学任务书》提前一天到达函授站,不得推迟,并主动接受函授站的监督。
第四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、精心设计和组织好各教学环节的教学,要确保讲课目的明确、内容准确、条理清晰、重点突出、语言简洁生动,且有较强的思想性、科学性、系统性和逻辑性,并要根据成人学生学习的特点,不断改进。
第五条 教师要根据成人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课程性质不同,布置一定数量的具有启发性、综合性、创造性的自我练习题,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。对必交作业要认真批改。
第六条 教师要配合函授站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。如考勤、监考等。
第七条 教师应把教书育人放在首位,并渗透到教学的全过程,同时要注重为人师表,严于律己,关心学员。
第八条 教师要及时了解学员中的有关问题和学习中的实际困难,及时反馈。
第九条 教师要有高度的使命感、责任感,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,对考生不指重点,不划复习范围。
第十条 教师在课程考查、考试中要严格执行标准,做到公正无私,不得送人情分。
第十一条 对教师的教学要进行检查、考核,方法为:
1.课程面授结束后,组织学生填写无记名的教学效果考核调查表;
2.组织有关领导、教师和学生进行课堂教学水平评估;
3.查阅学生的课堂笔记;
4.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。
第十二条 对教师教学的考核结果分为好、较好、一般、较差四个等级。对于“好”的教师给予表彰或奖励;对考核“较好”的教师应指出不足;对考核“一般”的教师,视情况提出批评,限期提高;对考核“较差”的教师,暂停聘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