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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师范大学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聘任办法
2015-07-17 16:27   审核人:

 

 

 

为了稳定我校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队伍,保证函授、业余教育质量,现将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聘任办法制定如下

一、聘任条件

1.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修养,教书育人。

2.热爱成人教育事业,熟悉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学的特点,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,作风正派,工作认真负责。

3.从事专业课的教学实践应在两年以上,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的职称。

4.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其担任的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学工作对口,凡专业不对口的教师原则上不予聘任。

5.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学的特点。

二、聘任程序

1.各学院根据本院函授、业余教育工作情况,确定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队伍编制。

2.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由继续教育学院聘任。

三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,不得聘为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

1.在学生中公开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者。

2.政治素养、思想品德、文化修养较差,不能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,或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
3.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者。

4.不了解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学规律,授课不适合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学特点者。

四、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聘任原则

1.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原则上从各学院现有教师队伍中选聘,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学院根据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、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决定教师的具体聘任。

2.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聘任期满,履行职责较好者,可以连续聘任;不能较好履行职责者,继续教育学院有权解聘。

3.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聘任工作,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。

4.要重视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的聘任工作,切实加强领导,做好长期安排,保证函授、业余教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性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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