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严肃函授、业余教育学员考核纪律,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处理规定
1、凡在考核中左顾右盼、交头接耳、偷看他人答卷未遂者,监考人员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。
2、凡在考核中有夹带行为或采取其他手段作弊未遂者,视作弊情节和认错态度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3、已形成作弊事实者,视其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4、替他人或找他人代考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5、凡考核作弊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,通报全班,视情节轻重决定该科成绩是否以“0”分计,是否准许正常补考;考核作弊受记过处分者,该科成绩以“0”分计并不得正常补考,作弊行为、处分决定通报全校,毕业前视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;考核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根据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决定毕业一年后是否给予补考机会。
二、处分程序
1、监考人员一经发现学生作弊,应当即制止并取证(学生本人、监考、主考签字),将取证材料及时递交继续教育学院。
2、作弊学生在当日内将书面检查递交主考,凡不按规定期限递交检查者,视为认错态度不好。
3、作弊材料整理好后,由继续教育学院做出处分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