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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、业余教育学员学籍管理规定
2019-06-21 17:14   审核人:


    为了加强函授、业余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,根据教育部颁布的《职工大学、职工业余大学学籍管理办法暂行规定》,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》,《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》,结合函授、业余教育的特点,特制定我校函授、业余学员学籍管理规定。

入学与注册

第一条  凡经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我校函授、业余本、专科的学员,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二条  学员入学后,经复查符合招生规定并办理缴费手续者,即取得学籍。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徇私舞弊者,一经查实,立即取消学籍。

第三条  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员,在校期间不能报考其他院校。

第四条  学员每学期应按照规定按时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,不能按期注册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未请假或逾期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成绩与考核

第五条  每门课程学习结束时,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对学员进行考核,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,归入学员本人档案。

第六条  学业成绩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。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,考查成绩采用五级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和不及格)计分,考试成绩也可按结构计分,以期末成绩为主,参考平时成绩(听课、作业、自学测试等)。

第七条  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时,事先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或函授站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可以缓考,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。

第八条 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,均可补考,补考(或缓考)的时间原则上在下次面授时进行。补考成绩只记及格和不及格,并注明补考字样。

第九条  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。如确有悔改表现者,经批准后,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。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,予以纪律处分。

第十条  学员旷课超过某门课程面授课时四分之一,或请假缺课和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时三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,需随下届学员补学、补考。

第十一条  学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,可提出申请,由继续教育学院复查、处理。

升级与留级

第十二条  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试成绩及格,准予升级。

第十三条  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,经补考仍不及格者,应予留级,留级学员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。留级超过两次者,应予以退学。

休学、复学与退学

第十四条  学员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休学。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。

第十五条  休学期满,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。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复学,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届相应的班级学习。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,以自动退学处理,注销学籍。

第十六条  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:

1.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。

2.因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。

3.留级超过两次者。

4.本人申请退学者。

退学学员由学校审核批准后发给退学证明,并根据学习年限及考核成绩发给肄业证书(至少学满一年,经过考核成绩及格者),注明所学课程的成绩。未经学校批准,自动退学的学员不发给肄业证书。 

转学或转专业

第十七条  学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原因申请转入外校学习者,需征得我校和转入院校同意,报省教育厅批准。

第十八条  外校学员申请转入我校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.属于成人教育有学籍学员且符合我校招生条件。

2.我校有相同或相近专业。

3.具备上述条件者,可填写转学申请表,原学校和我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,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。

第十九条  学员在本校内转专业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学校同意,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备案。

第二十条  入学两年以上者不得转专业。

第二十一条  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。

考勤与纪律

第二十二条  学员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实践活动。学员参加集中面授、辅导、实验、实习、复习考试及平时作业等都要实行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
第二十三条  凡未经请假、请假未获批准者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  考勤采取以班主任(或考勤员)为主、任课老师参与、函授站负责人检查监督的方式实施,具体由班主任(或考勤员)负责检查登记,考勤记录作为学生学习和考试的依据之一。

第二十五条  对旷课学员根据旷课时间多少,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、纪律处分、直至取消学籍。

第二十六条  学员无故不参加某门课程的集中面授、辅导和缺交作业、实验、实习报告达一学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,注销学籍。

第二十七条  学员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面授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八条  函授学员凡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刻苦学习,品学兼优者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二十九条  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,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。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:口头表扬、通报表扬、发给奖状、证书、奖品等。

第三十条  对违反国家政令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员,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处分有以下六种:1.警告;2.严重警告;3.记过;4.留校察看;5.勒令退学;6.开除学籍。

第三十一条  对函授、业余学员的奖励与处罚均记入本人档案。

鉴定与毕业

第三十二条  每届学员毕业前,学校需对每个学员进行全面鉴定。鉴定内容包括德、智、体三个方面,着重对思想品德、专业知识、学习态度和健康状况等作出评语。

第三十三条  学员德、智、体合格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及格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,本科学生符合有关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条件的,授予学士学位。

第三十四条  毕业时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,先发给结业证书,结业一年内本人申请,学校准予补考一次。补考及格者,换发毕业证书。补考仍不及格,以后不再补考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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